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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台路检二部刑不诉〔2021〕230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023198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务工,住四川省安岳县**镇**村**组**号。2021年3月10日因涉嫌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3月7日22时25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饮酒后驾驶号牌为浙J*****号小型轿车途经台州市路桥区路桥大道与月河街交叉路口往西50米处,被执勤交警现场查获。经鉴定,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6mg/100mL,达到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标准。

归案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且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李某某的身份信息、犯罪嫌疑人户籍资料、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明、电话查询记录、现场酒精呼气测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现场照片、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状态查询证明、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

2.证人证言:归案经过、情况说明;

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检验报告、鉴定机构证书、鉴定人资质证书。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因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能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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