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合检一部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1239,汉族,初中文化,餐饮服务人员,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住合阳县解放南***路邢老三胡辣汤****饭店,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合阳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2日被合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7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26日00时18分,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酒后驾驶蓝色无牌普通二轮踏板摩托车行驶至合阳县解放南路时,被执勤民警查获。后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进行测试,检测结果:酒精含量为113mg/100ml;经陕西省渭南市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对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血液进行酒精浓度检测,检测结果为:乙醇含量为114.25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案件线索来源及到案经过、被不起诉人供述、证人证言、户籍证明、驾驶证复印件、酒精吹气检测单,现场勘查照片、执法记录仪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之规定的行为,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未造成任何后果且自愿认罪认罚,虽然有前科,但在作案时系未成年人,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合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0日
(院 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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