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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吉船检一部刑不诉〔2020〕126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241979********,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住吉林市船营区**楼**室,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经吉林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26日被吉林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1日22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醉酒后驾驶吉B****1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吉林市船营区长春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军民路路口时,被正在此处执勤的民警查获。民警现场对其进行呼吸式酒精测试,结果为132mg/100mL,随即民警将其带至吉林中西医结合医院抽取血液样本,2020年10月23日经吉林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检测,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静脉血液中酒精(乙醇)含量为119.8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提起和到案经过、查获经过、呼气酒精测试、抽取当事人血样登记表、鉴定委托书、前科劣迹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血样检测信息、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常住人口登记表等;

2、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吉林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文书;

4、视听资料:光盘1张。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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