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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检察院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扶检一部刑不诉〔2020〕45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68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7241968********,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系扶余市**局科员,住扶余市**镇**街。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扶余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7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1月1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扶余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5日19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酒后驾驶吉J9****号雅阁牌小型轿车沿扶余市**路由东向西行驶,行驶至**小区**超市门前时,将前方行人王某某撞倒,致王某某受伤。经鉴定: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8.12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辆。案发后,李某某与被害人王某某达成民事和解协议。

经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王某某无责任。

1.​ 书证

    驾驶人信息查询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到案经过、事件单、住院病历、出院诊断情况说明、协议书、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等。

二.证人证言

证人崔某某证言:2020年8月5日晚上大约19时许,我和我爱人王某某还有我儿子在**小区前散步,有一辆黑色轿车由东向西把王某某刮倒了,之后我报警了,随后120把王某某拉医院去了,王某某是皮外伤。肇事者积极主动交医药费,我对他表示谅解了。

3被害人陈述

被害人王某某陈述:2020年8月5日19时至20时左右,我和我爱人还有我儿子在**小区前散步,我眼睛余光看见后边上来一辆车,我就往路边躲,这辆车就撞在我右侧小腿上把我撞起空了,落地后我迷迷糊糊不清醒,等我醒来时在**医院了。发生事故后驾驶员积极主动交医药费,对我民事赔偿了,我们达成了民事赔偿协议,我对他表示谅解。

四.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供述:2020年8月5日19时至20时左右,我开车在**小区前由西向东行驶,行驶至小区**超市门前准备调头去街里,我车刚调头向西行驶,没看见行人,车辆就把一个人刮了,我就把车停下了,这个人在地上坐着,他家属报的警,不一会120来车把他送医院,他住院期间,我交医疗费,现在我们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了。我开车前喝了两瓶啤酒,我有C1型 驾驶证。

五.鉴定意见

松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理化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6.​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平面图及事故照片;

7.​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视听光盘3张。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鉴于其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松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扶余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扶余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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