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后检一部刑不诉〔2020〕60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3231976********,蒙古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左翼后旗(以下简称科左后旗)**镇,现住通辽市科左后旗**镇**嘎查**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6日被科左后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科左后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3日16时许,包某某驾驶李某某的别克牌小型轿车(蒙G*****)载着李某某一起去科左后旗努古斯台镇干活。当日19时许,包某某和李某某等人在科左后旗努古斯台镇街里一家饭店吃饭,包某某与李某某均饮酒,饭后仍由包某某驾驶李某某的小型轿车,李某某坐在副驾驶位置,车辆沿科左后旗努古斯台镇街里道路由东向西行驶时,被交通民警当场查获。(案发后于2019年11月5日经通辽市秉信司法鉴定所鉴定包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14.18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没有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其行为也不属于共同犯罪,没有犯罪事实,其行为不构成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科左后旗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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