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林格尔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和林院一部刑不诉〔2020〕Z2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1231985********,汉族,初中文化,和林格尔新区**有限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和林格尔县,现住和林格尔县**镇**村**小区**号楼**单元**,2020年10月2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和林格尔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和林格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7日21时03分,李某某酒后驾驶蒙A*****号小型轿车沿和林格尔新区金盛路由南向北行驶至4km+800m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对李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检验,检验结果为93.73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和林格尔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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