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咸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咸安检刑检一部刑不诉〔2020〕28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79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221979********,汉族,中专文化,个体销售员,户籍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号,住咸宁市咸安区**小区**-**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1日被咸宁市公安局咸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咸宁市公安局咸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5日18时许,李某某与吴某某一起在咸宁市咸安区义乌市场附近吃饭时,李某某喝了三瓶啤酒,后驾驶鄂A*****小型汽车从咸安区义乌市场沿107国道往永安城区方向行驶,行驶至咸安区人民医院路段时被执勤的交警查获,经咸宁归真司法鉴定中心检测: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3.7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血样登记表、驾驶人及车辆信息等书证;2、吴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的从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7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