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善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善检二部刑不诉〔2020〕656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9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1227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平湖市**镇**路**号(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乡**村**庄**号)。因本案于2020年9月21日被嘉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嘉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31日1时25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津H*****的小型普通客车上道路行驶,途经嘉善县**街道**大道**路口西100米处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0.94毫克/毫升。公安机关依法提取了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血样送检,经嘉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理化检验,证实其当时血液中的乙醇成分含量为1.16毫克/毫升,属于醉酒驾驶。
另查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上述事实,有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供述、证人陈某某的证言、呼气式酒精测试单、提取血样登记表、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单、嘉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到案经过、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嘉善县人民检察院申诉。
嘉善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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