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大检一部刑不诉〔2020〕21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291979********,汉族,高中肄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大邑县**镇**村**组,现住址:四川省大邑县**镇**区**期**栋**单元**楼**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5日被大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大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6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川A*****白色“宝骏”牌小型轿车,由大邑县悦来镇鹤庆村12组出发,沿悦来镇鹤庆村村道、王岗村村道往大邑县悦来镇灌怀路方向行驶。20时33分许,李某某驾驶该车行驶至大邑县悦来镇王岗村6组26号外路段处,被执勤民警挡获。经鉴定:李某某血液样品中乙醇浓度为96.5mg/100mL。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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