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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四川省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峨检一部刑不诉〔2021〕Z1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性,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9221967********,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菏泽市曹县**乡**村**号,现住峨边彝族自治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10月19日被峨边彝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30日经本院决定,被峨边彝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峨边彝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8日18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峨边彝族自治县休闲广场“小龙烧烤”店吃饭喝酒。饭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驾驶甘FU****号小型普通客车回家,20时39分,当行驶至峨边彝族自治县城区新村路(川南林业局加油站门口)时,被峨边彝族自治县公安局执勤民警查获。经四川华大科技司法鉴定所鉴定,案发时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8.1mg/100mL。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勘验笔录、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视听资料以及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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