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成锦检二部刑不诉〔2020〕112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334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婺源县**镇**村**号,现住成都市高新区“**”**栋**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7日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6日晚21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与朋友在成都市成华区万科魅力城旁的“乐山油炸”烧烤店吃宵夜喝酒。次日凌晨0时许,李某某驾驶川A*****缤智牌白色小型轿车从成都市成华区华侨城御龙山小区出发,沿双桂路、二环路东四段由万年场往牛市口路口方向行驶,2019年12月27日1时1分,当行驶至成都市锦江区二环路东四段36号门前路段时,被民警现场查获。经抽血检验,其血样乙醇浓度为107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其没有无证驾驶、逃跑、抗拒检查等情形,且具有坦白、初犯、自愿认罪认罚等从轻处罚情节,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酌定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622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