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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攀东检一部刑不诉〔2020〕112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4021981********,汉族,高中文化,个体,户籍地及住址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弄弄**路**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7日被攀枝花市公安局立案侦查,10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攀枝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7日经攀枝花市人民检察院交由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0月5日1时30分许,犯罪嫌疑人李某某饮酒后驾驶川******号小型轿车搭载一人,由本市东区龙发时代天街往东风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东区机场路学园隧道进城方向出口路段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攀枝花法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57.6mg/100ml,属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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