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泸江检一部刑不诉〔2020〕82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5021964********,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泰安街道**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5日被泸州市公安局江阳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泸州市公安局江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0日14时28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饮酒后驾驶川******号普通摩托车,从泸州市江阳区院泰安方向往泸州市市区方向驾驶,当其行驶到江阳区黎明北路时被执勤民警查获。随后,被民警带至泸州市人民医院(沙茜院区**抽血检验。经鉴定,确认案发时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血液中乙醇的含量为103.4mg/100ml。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泸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江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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