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蒲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蒲检一部刑不诉〔2020〕37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802198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镇**村**组**号,住四川省蒲江县**镇**村**组**号。2020年8月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蒲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蒲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 月16 日20 时19分左右,李某某饮酒后驾驶川B*****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蒲江县寿安镇利民路南段(成雅高速涵洞下)时被执勤民警挡获。民警现场使用呼气式酒精检测仪对李某某进行呼气酒精含量检测,李某某的呼气酒精含量为84.0mg/100mL。李某某血液样品经成都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物证鉴定(成公交鉴(醇)字[2020]0107493号):所送血液样品中检出乙醇,其浓度为88.2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是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四川省蒲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6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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