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蓬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蓬检刑不诉〔2021〕8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性,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9251966********,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安区,现住四川省蓬安县**镇**路**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0日被蓬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蓬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2日22时许,李某某酒后驾驶川R*****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蓬安县嘉陵中路路段时,被蓬安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其含量为99mg/100ml,经鉴定,其当日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16.7±5.8)mg/100ml。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蓬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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