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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高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高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高县检一部刑不诉〔2020〕22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531196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四川省高县人,住高县**镇**村**组**号。因本案,2020年3月12日被高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5日20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酒后驾驶自己的川******号二轮摩托车沿胜天镇新福村村道返家,当行驶至胜天镇新福村村道5公里+500米处时摔倒在路边,造成本人受伤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被路人唐某某发现并报警。案发后,经提取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血液进行鉴定,其血液中乙醇成分浓度为134.0mg/100ml。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四川省高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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