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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固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固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固检公诉刑不诉〔2020〕Z10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2221981********,汉族,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固阳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0日被固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固阳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11月2日被固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固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8日14时左右,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固阳县**镇**村家中与三个村民吃饭并饮酒,晚上21时左右,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持B2驾驶证驾驶号牌为蒙B7****越野车前往达尔罕茂名联合旗,行驶至**收费站时,与收费站工作人员发生争吵,后收费站工作人员打电话报警,固阳县交管大队民警到达现场将涉嫌酒后驾车的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带回交警队,经包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血中乙醇浓度为87.4(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87.4(mg/100ml),没有其他从重处罚行为,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审查起诉期间认罪认罚并且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以免于刑事处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到案后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包头市固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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