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荔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荔检一部刑不诉〔2020〕24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汉族,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231988********,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路**号*栋*单元*层*号。2019年10月2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大荔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5日17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与朋友在**宾馆隔壁一饭店吃饭喝酒,后其回**宾馆休息。当晚22时许,其持C1型驾驶证驾驶陕E****L号小型普通客车前往县城**网吧,沿**环由北向南行驶至**小区门口时被民警查获。经渭南市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6.62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本院检察长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大荔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5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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