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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大高新检刑检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204221984********,汉族,大学本科,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园**号**,现住址同户籍地一致;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0日被大连市公安局交通安全管理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交通安全管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1日21时6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醉酒后驾驶辽B****2号福特牌小型轿车沿大连市高新园区**街右转,进入**路由南向北行至**街**桥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辽宁学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某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为96.07mg/100ml。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经电话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初犯、偶犯等情节,并同意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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