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乌天检二部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曾用名李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于重庆市,公民身份号码650104196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路**号**小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7日被乌鲁木齐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乌鲁木齐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天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于2020年12月6日00时22分许,驾驶新A7****号白色大众汽车牌小型轿车行驶至本市天山区碱泉三街时被夜查夜检民警查获。经抽血检测,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7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同时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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