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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天秦检一部刑不诉〔2020〕103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汉族,1985年****日出生,中共党员,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131985********,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住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村,挖掘机驾驶员,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2日被甘肃省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29日15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饮酒后驾驶车号为甘******的二轮摩托车行驶至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镇**村口时,由于进村登记问题与**村村民发生口角,村民遂报警。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交警大队民警对其使用酒精呼气检测仪检测,发现其体内酒精含量为120mg/100ml。随即将李某某带至天水市**医院进行抽血取样,经鉴定:从所送的李某某的血样中检测出酒精成分,其含量为94.3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辨认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因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积极配合调查;自愿认罪认罚,酒精含量较低,未造成实际损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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