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南检二部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201041980********,汉族,大学本科,企业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天津市南开区**道**里**号,住天津市西青区**路**园**号楼**号,2019年8月1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1月1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1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9日22时29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酒后驾驶牌照号为津A****8白色比亚迪牌小型轿车搭载同事张某某,沿本市南开区保泽道由东向西至简阳路辅路、由南向北至密云路辅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与黄河道交口处时,被执勤交警拦检。经执勤交警当场使用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显示其酒精含量为90.7mg/100ml。经抽血检验,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85.3 mg/100ml,为醉酒状态。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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