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宝检刑不诉〔2020〕71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 132924197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河北省沧州市人,户籍地为河北省沧州市献县**镇**小区**排**号,现住址为天津市宝坻区潮阳街**区**宿舍。2020年5月1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公安宝坻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公安宝坻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24日20时03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饮酒后驾驶冀J****7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宝坻区潮阳街建昌道自西向东行驶至与辉宏路交口西侧100米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李某某每100毫升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9.8毫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冀J****7号小型汽车等物证;
2、 常住人口信息表等书证;
3、 证人宋某某等人的证言;
4、 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 血液乙醇含量检验等鉴定意见;
6、 执法记录仪录像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其真诚悔罪,具有坦白情节,故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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