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检二部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1241990********,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宁乡市**街**社区**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3日被宁乡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23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宁乡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宁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9日晚,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醉酒后驾驶湘AW****小型轿车从宁乡市东沩广场出发,行驶至龙溪路与人民路交叉路口时被民警查获,经现场呼气酒精检测,李某某体内酒精浓度为95mg/100ml。2020年10月2日,经湖南迪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案发时李某某血液酒精浓度为118.6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证明、查获经过及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及机动车信息、血样提取登记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呼气酒精含量检测单、宁乡市横市镇关圣村民委员会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戴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被不起诉人血液酒精浓度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执法记录仪视频。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5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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