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盐检一部刑不诉〔2020〕60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82221991********,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吴忠市**区**号,现住吴忠市**区**号,无前科。2020年10月2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盐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盐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0月25日00时5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酒后驾驶甘M****8号“五十铃”牌轻型普通货车,从盐池县惠安堡镇豪园火锅店门口出发,途经兴惠街、211国道、338国道,沿338国道由西向东行驶至惠安堡镇佰客大车装潢部店门口处,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25.3mg/l00ml,已达醉酒状态。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被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另查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所持有效B2型机动车驾驶证已被吴忠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吊销。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且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不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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