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检一部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528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及住所河北省邢台市宁晋县**镇**村**巷**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9日被宁晋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晋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8日15时24分,在宁晋县宁高路与西华路交叉口西行300米处,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醉酒后驾驶冀EQ6***小型轿车,被宁晋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李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06mg/100ml。案发后李某某经电话通知到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李某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宁晋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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