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检一部刑不诉〔2020〕87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301990********,汉族,中专文化,个体经营户,住宁都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8日被宁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6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醉酒后驾驶赣B****2小型轿车从宁都县翠盈家苑出发前往宁都县龙都华庭,在途径宁都县梅江镇凌云大道水庄红绿灯路段被路面执勤民警查获,民警对其进行民警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19mg/100ml,带其至宁都县宁都县人民医院院抽血检验。同年9月7日经江西赣州司法鉴定中心理化司法鉴定,李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02.1mg/100ml。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醉酒驾车的事实经过。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不予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5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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