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叶检检一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7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130261979********,汉族,大学本科(函授),个体工商户,住河南省固始县**镇街道**路。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0日被六安市公安局叶集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六安市公安局叶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4日晚,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其妻弟陈某某位于河南省固始县**镇**村**队的家中吃饭并饮酒。次日20时许,李某某驾驶豫SD****号黑色东风日产牌小型普通客车沿六安市叶集区史河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与观山路交叉口处时,被六安市公安局叶集分局交通管理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8.8mg/l00ml。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李某某身份信息材料等书证;陈某某等证人证言;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供述和辩解;安徽正源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和提取血样的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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