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利检检二刑不诉〔2020〕54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7198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住望疃镇**村**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利辛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7日被利辛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利辛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4日20时35分,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酒后驾驶皖SE****号小型普通客车,行至利辛县望疃镇街西头与阜蒙路交叉口处,被利辛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执勤民警对李某某进行呼吸式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117mg/100ml,后经安徽中天司法鉴定所对该李进行静脉血液酒精含量检测鉴定结果为125.3mg/100ml,已超过醉酒驾驶标准,涉嫌危险驾驶罪。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利辛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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