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固检一部刑不诉〔2020〕32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固镇县,居民身份证号码3403231974********,汉族,高中文化,蚌埠**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固镇县**镇**小区**号楼**单元**室。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日被固镇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固镇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侦查机关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9日中午,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在固镇县**镇**路“**牛肉锅”饮酒,后驾驶苏E*****白色宝骏牌小型普通客车沿固镇县城关镇牛市巷路、庙岗路、黄园南路向南行驶至黄园南路与西圩路交叉口北侧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2019年12月20日经安徽民正司法鉴定所鉴定,犯罪嫌疑人李某某被查获时的静脉血乙醇含量为124mg/100ml,属于醉酒状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我院对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综合考虑其认罪态度较好、无前科劣迹,酒精含量值相对较低,无从重处罚情节等因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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