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宿埇检刑不诉〔2020〕82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201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经商,安徽省宿州市人,住宿州市埇桥区**村**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7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9日23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酒后驾驶皖******号牌小型轿车沿宿州市埇桥区环城东路由北向南行驶至环城东路与大河南街交叉口处时,被宿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一大队民警当场查获,一大队民警随即将其带至皖北煤电集团总医院抽取静脉血备检。经安徽永泰司法鉴定所鉴定,李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9.23毫克/100毫升。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于2020年5月2日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并自愿认罪认罚,具有自首情节,又系初犯、偶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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