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烈检刑一刑不诉〔2020〕68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淮北市,公民身份号码3406041988********,汉族,大专文化程度,系淮北**厂工人,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小区**栋**室(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镇**村**组**号)。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9日被淮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3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乾,安徽嘉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淮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8日21时25分许,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在淮北市烈山区杨庄矿工人村淮南牛肉汤店吃饭喝酒后,独自驾驶皖******号白色思域牌小型汽车,沿长山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南湖公园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2020年6月19日,经安徽至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2.6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前科情况核查证明、归案情况说明、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法律文书等书证;证人郭某某证言;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供述和辩解;安徽公信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安徽至正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执法记录仪录音录像光盘1张。
本院认为,李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但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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