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宝检诉刑不诉〔2020〕45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5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0231985********,汉族,高中文化,务工,住宝应县**小区**期**栋**室(户籍所在地为宝应县**镇**村**组**号)。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5日被宝应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苏省宝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 年7 月4 日21 时50 分左右,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酒后驾驶停放在宝应县大昌路**店门口车牌为苏K9****小型轿车倒车离开时,被民警当场查获。淮安市金湖县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检验意见书意见:李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03.45mg/100ml。
归案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宝应县公安局出具的户籍证明等书证;
1. 证人胡某某、韩某某证言;
1.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1. 淮安市金湖县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检验意见书
等。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初犯、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宝应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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