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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富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富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富检二部刑不诉〔2020〕61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5281987********,汉族,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富平县**街道**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8月19日被富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富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1日晚,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与朋友在富平县石川河烧烤城狂浪烤吧吃饭饮酒,至8月12日0时30分许,因妻子打电话称其父亲在家中摔倒,李某某便驾驶陕E****4小型轿车从富平县石川河篮球场附近的停车场出发,前往富平县来福村二组家中,当驾驶车辆沿富平县石川河滨河北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频阳大道蓝光学校门前公路时,被交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测试结果为146.3mg/100ml,后被带至富平县第二人民医院抽取血样,经陕西渭南市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6.1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案件来源、查获经过、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病历、缴费单据复印件等书证;证人卢某某、惠向前、唐某某证言;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供述与辩解;酒精浓度检验意见书;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其在深夜人稀车少时段驾驶,醉驾持续的时间和行驶的距离较短,且有*****人情节。李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平时表现良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富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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