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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乐检一部刑不诉〔2020〕60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14811969********,汉族,文盲,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乐陵市**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6日被乐陵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乐陵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23日14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醉酒后驾驶鲁******号黑色江淮S3汽车,由乐陵市黄夹镇于货郎村行至乐陵市西二环与挺进路交叉路口路西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李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90.3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且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认罪悔罪,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书桥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2月31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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