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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商河检一部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1261993********,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山东省商河县**镇**村**街**号。2020年1月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商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7日中午,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酒后驾驶鲁******小型轿车,沿商河县商中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银河路与商中路路口南50米处时,被商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并被带至商河县中医医院抽取血样进行检测。经济南市公安局交通物证鉴定所鉴定,李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00.9±4.2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2020年1月9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接交警电话传唤后自动到商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接受讯问,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车辆照片;2.书证:当事人血液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3.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供述;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商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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