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巨检一部刑不诉〔2020〕38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6199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巨野县万丰镇**村**村**号,住**,非中共党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公职人员。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30日被巨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巨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0日23时51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酒后驾驶鲁******白色起亚牌小型轿车沿巨野县麒麟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至巨野县麒麟大道与文化路交叉路口时,被巨野县交通警察大队民警现场查获。经鉴定其血液中的乙醇成分含量为91.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驾驶车辆照片;2.书证:被不起诉人户籍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3.被不起诉人供述: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供述;4.鉴定意见:菏泽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理化检验报
告;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查获录像、照片等。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愿认罪认罚、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巨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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