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成检公诉刑不诉〔2018〕18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41991********,汉族,本科文化程度,群众,山东**学校教师,现住成武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12月5日被成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2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4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酒后驾驶鲁******号小型面包车沿成武县永顺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先农坛街路口处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8.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等;2.鉴定意见:菏泽市公安局理化检验报告;3.视听资料:现场查获视频;4.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8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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