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泰山检一部刑不诉〔2020〕41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9111986********,汉族,大专文化程度,群众,泰安市**社区居委会职工,户籍所在地泰安市岱岳区**镇,现住泰安市泰山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9日被泰安市公安局泰山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泰安市公安局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4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酒后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泰安市范黄路由南向北行驶时,被民警查获。经检验,李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97.1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5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