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济市中检一部刑不诉〔2020〕103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01031990********,汉族,小学文化,济南**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住本市市中区**街道**庄**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7月16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0日20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酒后驾驶鲁******号**牌小型面包车,自本市市中区**街道办事处**酒店出发,后行驶至本市市中区**路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抽血鉴定,其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81.1mg/100ml。
同年7月16日,公安人员电话传唤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到案,将其取保候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证人证言(李某乙证言)、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李某某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检验报告)、视听资料(查获录像)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对认定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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