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章丘检一部刑不诉〔2020〕35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7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370122197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住济南市章丘区**街道**村**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3日被济南市公安局章丘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章丘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28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酒后驾驶鲁******小型轿车自章丘区**街道办事处**快餐店行驶至**街道**村的家中,当晚22时许,又自**村家中驾驶鲁******小型轿车行驶至章丘区**街道**村刘某某家中,与刘某某发生纠纷,刘某某报警后民警将李某某查获。经检测,李某某静脉血中乙醇成分含量为86.8±3.6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2020年8月13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经电话传唤后自行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不起诉人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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