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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茌检二部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5231988********,汉族,中专文化,农民,住聊城市东昌府区**乡**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4日被聊城市公安局茌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聊城市公安局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3日16时8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建设路由东向西行驶,行驶至茌平区**路三中北门处时,因醉酒驾驶被交警查获。经检测,在李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96mg/100mL。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本院检察委员会讨论通过,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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