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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一部刑不诉〔2020〕96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851989********,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莱西市,住莱西市**街道**村**号。2020年4月1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莱西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莱西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1日20时12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持C1驾驶证饮酒后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莱西市文化东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文化小区北侧200米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对李某某血液进行乙醇含量鉴定,结果为93.98mg/100ml。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莱西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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