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菏定检一部刑不诉〔2021〕3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性,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29231967********,汉族,中专,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住**街道**巷**号**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4日被菏泽市公安局定陶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菏泽市公安局定陶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3月31日14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酒后驾驶牌号为白色大阳四轮电动车行驶至定陶区青年路新河家园西门处时,因涉嫌饮酒后驾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菏泽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2.4mg/100ml。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刑事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犯罪情节轻微:血液酒精含量92.4mg/100ml,刚过危险驾驶罪的追诉标准;有C1D驾驶资格证;无其他从重处罚情节;李某某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犯罪嫌疑人对李某某拟作相对不起诉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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