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诸检部一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77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29197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居住地山东省五莲县**镇**村**号,2020年5月1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诸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24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诸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6日15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醉酒后驾驶鲁******号小型轿车,行驶至诸城市**街**路段处,与刘某某驾驶的鲁******号小型轿车发生交通事故。经鉴定,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03.9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作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诸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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