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市南检一部刑不诉〔2020〕42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02031984********,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程度,系青岛**物流有限公司**,非中共党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现住青岛市崂山区**路**小区**号**户(户籍在青岛市市北区**路**号**号楼**户)。2020年1月1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市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市南分局侦查终结,以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3日23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醉酒后驾驶鲁******号车沿本市市南区金湾路、澳门路、燕儿岛路行驶至燕儿岛路**路口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涉嫌犯罪事实。
经鉴定:在送检的李某某的血液中检测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10.7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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