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黄岛检一部刑不诉〔2019〕108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923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小区**号2楼202号(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乐县**乡**街村**街**号),2019年11月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8日21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酒后驾驶鲁******号牌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青岛市**路**路路口被执勤民警查获。民警发现李某某有饮酒嫌疑,遂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为117.4mg/100ml属醉酒状态。随带其到黄岛中医院骨伤医院提取了血样。后经抽取血样检测,在李某某的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19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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