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垣曲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垣检检二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733197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山西省运城市垣曲县**乡**村**号,现住该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7日被垣曲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张某某,山西中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山西省垣曲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2日23时25分,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酒后驾驶晋M****8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行至垣曲县黄河路舜王大街东100米处(欢乐牧歌附近路段)时,被垣曲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山西省侯马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58.55mg/100ml。
本院认为,李某某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李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考虑到案发时已近深夜,路上行人、车辆较少,驾驶路途较近,李某某实施醉驾对公共安全的损害程度相对较小,且未发生交通事故,犯罪情节轻微,同时,李某某系初犯,无前科劣迹记录,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自己酒后驾车的行为表示深刻的反省和悔过,主动认罪认罚,悔罪态度积极良好,可依法从宽从轻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对李某某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李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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