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并小检刑刑不诉〔2020〕181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4011992********,汉族,专科文化程度,政治面貌:群众,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乡**村**,现住址: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街**小区**号楼**单元**室,工作单位:呼伦贝尔市**员工。2019年12月2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3日1时45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醉酒后驾驶车牌号为晋A****U的棕色传褀牌小型普通客车从太原市小店区**酒吧附近出发,最后驶入坞城**并沿坞城南路由北向南行驶,行驶至坞**路山西工商学院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民警现场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测试结果为127mg/100ml。后对其血样进行乙醇成分检验,乙醇含量为111.69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又系初犯、偶犯且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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