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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并杏检一部刑不诉〔2021〕6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 199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12828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出生地河南省新蔡县,个体,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蔡县**镇**村**组,现住杏花岭区**街**房。 2020年12月1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太原市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09日21时22分01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酒后驾驶苏E****9红色帝豪牌小型普通客车,在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沿**街由东向西行驶至**街**派出所门口,被太原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杏花岭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5.09mg/100ml,已构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其醉酒驾驶车辆的行为发生在交通流量较小时段,没有造成其他危害后果,具有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法定可以从轻处罚的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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